湖南省民宗委关于推荐全国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的通知
各市州民宗局:
为大力培养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和《湖南省“十三五”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国家民委和省民宗委决定今年评审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 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中的测评指标,及《湖南省民宗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点建设的通知》(湘民宗通〔2015〕27号)明确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各市州实际,突出基层导向,把握类型均衡,推荐县级及以下示范区(单位)。
(二)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三)各地示范区(单位)由各市州民宗工作部门报经市州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审批后推荐。原则上推荐为全国示范区(单位)须为省级示范区(单位)、推荐为省级示范区(单位)须为市州级示范单位。湘西州推荐10个示范区(单位),怀化市、张家界市、邵阳市、永州市、常德市各推荐8个示范区(单位),其它8个市各推荐6个示范区(单位)。已获2019年国务院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的模范集体,五年内不需推荐。在充分考虑创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因素的基础上,注意在省际边界地区、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企业、社区、学校、医院和宗教活动场所中推荐。
(四)推荐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区(单位)的创建工作由各市州组织考核验收,并于10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形成考核验收报告,报省民宗委监督检查处。国家民委和省民宗委将适时对推荐对象开展创建情况进行核查。根据《命名办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截至2020年有效期满名单见附件4).
二、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地于6月5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1)、《第八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2)和事迹材料,各一式2份报送省民宗委监督检查处,推荐材料内容、格式等要求见附件3,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及图片。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监督检查处 喻宏辉
电 话:0731-82356655
邮 箱:hnmzwjdc@126.com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营盘东路70号
邮 编:410005
附件:1. 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2. 第八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
审批表
3、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4、截至2020年命名有效期满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附件4:截至2020年命名有效期满的示范区(单位)名单.docx
附件3: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docx
附件2:第八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docx
附件1: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