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第九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遵守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译写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