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宗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湘民宗通[2015]29号
各市(州)民(宗)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5]2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更好地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宣传,认清民贸民品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性
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的明确要求,对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加强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长期以来,民品企业所生产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在保障市场供应、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市场供求因素影响,我省“十二五”期间民品企业优惠政策落实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未到全国民品企业调整期,个别民品企业已经不再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中的商品(以下简称《目录》商品),个别民品企业生产和销售的《目录》商品已经低于该企业总生产、销售量的10%;部分民品企业没有或拆除了所生产的《目录》商品展示室(陈列室、展示柜);有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民品企业享受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占民品企业总贷款的比例难以掌握和确定,直接影响到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执行等。
为了确保党和国家民贸民品政策的全面落实,国家民委专门制定下发了《意见》,为新时期民品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提供了指导和遵循。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意见》和相关优惠政策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进行集中宣讲学习。要加大社会宣传工作力度,积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学习资料等多样形式,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栏等各种平台,广泛进行宣传,使更多企业熟知各项优惠政策,不断扩大社会知情面。
二、严格执行政策,保证民贸民品政策落实工作的严肃性
优惠政策是民生政策和民心政策。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做好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基本原则。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核心,就是要始终坚持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保障民族特需商品的市场供应,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当前,国家层面对民品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民委等四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请示》(民委报[2011]9号、《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申报“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43号,以下简称《申报民品企业的通知》)和《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199号,以下简称《确定民品企业的通知》)等。
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文件,是做好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一定要全面掌握,严格执行,确保民贸民品政策落实工作的严肃性。
三、搞好建章立制,强化民贸民品政策落实工作的规范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要建立并完善以下三项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基础档案制度。根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地方民族工作部门确保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省级、市州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建立并完善民品企业的基础档案制度。
1、基础档案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上一年度企业概况;上一年度生产情况,《目录》商品生产、销售情况;本年度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情况预测;民品企业签章,以承担真实性。市州民族工作部门签章并存档一份(见附件),同时报省民宗委经济发展处备案(含电子档)。
2、每年3月底前,要以上一年度民品企业的《目录》商品生产、销售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基础档案的更新工作。
3、基础档案必需报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优惠政策相关的部门,为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和基础依据。
4、民品企业必须建立《目录》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台帐制度,作为申请优惠利率贷款的数据支撑和辅助依据。台帐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的《目录》商品(精确到类别、品种、商品具体名称)产值、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及具体金额,民品生产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使用情况及与上一年度相比出现的增加或减少情况,下一年度民品生产、销售计划,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等;与民品企业流动资金优惠利率贷款相关的申请表、审核表、使用明细表等;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凭证、利息清单、还款凭证的复印件;《目录》商品销售情况汇总表。
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民品企业《目录》商品生产销售台帐内容进行调增并细化。各地请于2015年6月10日前完成基础档案制度建立工作,并将基础档案(含电子档)报省民宗委经济发展处备案。
(二)建立并完善《目录》商品展示制度。根据《申报民品企业的通知》“申报材料”的要求,民品企业必须具有所生产的《目录》商品的展示室(陈列室),或者在企业展示室(陈列室)中有独立的《目录》商品的展示柜台。这是民品企业区别于非民品企业的显著标志之一。市州民族工作部门要指导负责辖区内民品企业建立并完善《目录》商品展示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工作于2015年6月10日前完成。
(三)建立并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申报民品企业的通知》“申报原则”的要求,对申报后不再生产《目录》商品的企业,适时清理。今后,省民宗委每年将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民品企业生产《目录》商品的情况,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或不再生产《目录》商品、生产的《目录》商品低于总生产、销售量10%的民品企业停止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四、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民贸民品政策落实工作的实效性
根据《确定民品企业的通知》要求,省民宗委将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检查上述情况。对不按照上述要求操作的地方,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将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暂停该地区享受优惠政策一年。为确保此次规范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取得实效,今年7月份,省民宗委将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督查活动。
附件: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础档案(电子档请到http://www.hunanmw.gov.cn/网站下载)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年5月18日


湘公网安备:430102020008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