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 索引号:430S00006/2015-00117
  • 题裁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5-07-07 00:07
  •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 主题词:
  • 名称: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建设省本级行政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基于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政策性、敏感性强,按照集体审批把关的原则,所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报委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审批程序

  (一)窗口受理环节:

  1、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并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

  2、窗口受理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分管委领导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受理或不受理意见,重大项目需报请委主要领导审批;

  4、窗口受理人员将受理情况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二)业务处室审查环节:

  1、业务处室初审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委分管领导指派相关处室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业务处室集体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处室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处室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

  (三)政策法规处复审环节:

  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报分管委领导,由分管委领导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签署意见,政策法规处提请委务会研究;对不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交相关业务处室。

  (四)集体审议环节:

  1、委党组成员,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二、三、四处(宗教业务处室根据具体业务确定)、纪检监察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主任在《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上签署会议意见,并进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录入操作(可由参与会议纪录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操作)。

  (五)办结告知环节:

  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委务会审议意见,形成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并送达申请人,尔后将全套资料按要求整理,并移交委档案室存档。

     四、相关要求

      (一)纪检监察室按照依法依规、依程序、依时限等要求对上述环节实施全程追踪监督,并负责委网上政务服务监察系统的监察管理,如各环节中出现超时限办理受到网上监察系统警告等问题时,纪检监察室应做好对上级监察部门解释、对内追责工作。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参照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流程执行。

  (三)涉密行政审批按照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批意见,分管委领导审批把关的程序办理。

  附件: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制度行政许可事项信息表和审批流程图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