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 索引号:430S00006/2011-01596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1-11-21 00:11
  •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 主题词:
  • 名称: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HNPR-2011-44001

 

 

 

 

 

湘宗发[2011]48号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修订,现将清理、修订结果公告如下: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4.01.31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3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08.02

4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1.03.19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10.13

6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5.03.01

地方性法规

7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7.01.01

部门

规章

8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宗教局、民政部

1991.05.06

9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局

2005.04.21

政府规章

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1.07.16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成立、变更、注销市州以上宗教团体审批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

(4)《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3号令)

2、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登记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3号令)

3、编辑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电子出版物,宗教音像制品和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

(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4)《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3号令)

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8项

5、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9项

6、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委托下放)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6项

(二)行政处罚(共10项)

1、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2、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4、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5、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或者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6、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7、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处罚种类: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8、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处罚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9、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10、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5项)

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2、开办宗教院校初审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3、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初审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4、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3

   5、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

   6、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初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