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索引号:430S00006/2008-84077
  • 题裁分类:省直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08-11-06 00:11
  •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 主题词:规范性文件 清理 通告
  • 名称: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HNPR-2008-06001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湘族通〔200821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委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决定,确定《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纠风办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继续有效。

二、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确定和填报公民民族成份的规定》、《湖南省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按规定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3件规范性文件。

各市(州)、县(市、区)民族事务委员会要认真执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决定,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于2008930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10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规范性文件  清理  通告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9月27印发

                                                            

 

 

 

附件: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纠风办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湘族通

[2007]3

 

 

 

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标  题

文  号

 

1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确定和填报公民民族成份的规定

湘族字

[1994]24

2

湖南省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管理办法

湘族字

[1997]16

3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按规定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

湘族字

[2001]9

 

 

 

关于确定和填报

公民民族成份的规定

湘族字[1994]24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大中型厂矿、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长单位:

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确定和填报公民民族成份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家民委早就指出“我国民族识别的任务在五十年代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份的问题,现在也已基本解决。今后,主要是解决遗留问题。”我省根据这一精神,遵循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现实特征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又作了认真的检查。至此,我省民族识别和集团性更改民族成份的任务业已完成,今后不再进行集团性民族成份的更改工作。

二、今后公民的民族成份的个别更改,要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理。随父或母更改民族成份的,必须以其父母第三次人口普查或经省政府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

三、凡属个别更改民族成份的,应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向户口所在地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说明更改民族成份的理由,并取得出生地原籍村委会(居委会)确认其民族成份的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签署的意见,并由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向申报人单位开具按省民委统一制定的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再由申报人去现居住地市县民族工作部门签署意见,然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族别变更登记手续,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更改人事档案的民族成份。其民族成份证明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过去省内有关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1994820

 

 

 

湖南省生产经营清真“三食”

     

 

湘族字[1997]16

 

    第一条  为加强清真“三食”的生产经营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规范和繁荣民族食品市场,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通知》(湘政办[1996]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真“三食”,系指符合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兹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维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肉食、饮食、副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专门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销清真“三食”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族工作部门会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的单位或个人除应符合一般副食、肉食、饮食企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回维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生产单位不低于10%,经销单位不低于15%,餐饮单位不低于20%)。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应配备有回维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回维等少数民族公民;

(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操作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五)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明显“清真”字样;

(六)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必须与经销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保持一定距离,经销人员不得混岗、串岗;

(七)必须制定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并经常向从业人员进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第六条  从事清真“三食”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标志牌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申领清真标志牌,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及回维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影印件;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维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聘书影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清真标志牌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不按规定领取、悬挂清真标志牌,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按清真食品出售。

第九条  生产经营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须从持有相应清真食品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

第十条  清真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制作(个体小摊点的清真标志牌委托所在市、县(区)民族工作部门制作),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发放,并向申领单位和个人收取工本费。

本办法发布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做、悬挂的清真牌证即予作废。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让、转借清真标志牌。

第十二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定期对清真“三食”企业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清真要求的清真“三食”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和不具备条件的,由民族工作部门收回清真标志牌,并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再含有“清真”字样;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按规定正常进行公民个别

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的通知

 

湘族字[2001]9

 

各市(州)民委、民宗局(处、办),公安局(处):

      1999年4月9,省民委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第五次人口普查期间暂停民族成份更改的通知》。现第五次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的工作可以按规定正常进行,为慎重做好这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对本地区第五次人口普查中民族成份登记工作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擅自将汉族填报为少数民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尤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第277号令中关于“普查登记的个人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表彰、处罚的依据”的规定,任何一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户籍管理部门都不得根据个人申报的人口普查资料更改民族成份。清理整顿完毕后,方可正常进行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工作。

      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在办理公民个别民族成份更改审核手续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湘族字[1994]24号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办理。凡年满二十周岁后要求更改个人民族成份的,除非其民族成份与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皆不相同;凡与父母中一方民族成份相同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对二十周岁以下要求更改个人民族成份的,要按照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清理整顿过的民族成份档案资料严格审查其父母的民族成份。

     三、今后凡要求个别更改民族成份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均按省民委新印制的《湖南省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申请表》和《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式样附后)办理。各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只能凭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市(州)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办理有关民族成份变更手续。县级及其以下任何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都不能作为民族成份变更的依据。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湖南省公安厅

 

2001430

 

 

 

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

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湘族通[20073

各市州、县市区民()()、教育局、公安局、纠风办: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加大对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力度,保持民族政策的连续性、严肃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享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户口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指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民族乡,下同),现已迁入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其享受优惠政策按户口迁入地同类考生对待。

    二、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现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区读书的考生,其享受优惠政策仍按户9所在地同类考生对待。

    三、考生本人及父或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时间三年(即从迁入之日至当年高考时满三年)以上的考生,才可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优惠政策;对于户口已由非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而时间不足三年的考生,不能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优惠政策。

    各有关部门对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审核要严格把关,并单独进行公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一种方可进行审核:1、考生父母(或一方,下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购买商品房(面积由市州确定)或通过其他合法方法获得住宅的产权证明材料;2、考生父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投资数额由市州确定)的营业执照;3、考生父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和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4、考生父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县级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四、参加职高对口招生的外省籍少数民族考生,户口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和我省以外的29个自治州、113个自治县()的,按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对待;户口在其他散居地区的,按我省同类少数民族考生对待。

    五、全面实行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名单公示制度,凡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审查认定的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由教育部门分别在考生毕业学校和县招生办、湖南教育电视台和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进行公示。考生毕业学校和县招生办公示的内容必须包括考生姓名、民族、报名点、居住地、家长姓名、优惠依据、优惠类别、举报电话等事项,以便于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凡发现考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存在差错的,核实后予以纠正。

    六、各市()、县民族、教育、公安、纠风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公示中将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及时对举报情况进行查处。各市州在公示结束后,要将审核情况报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

    七、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非正常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经调查核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和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将汉族公民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通知》(教民[19982)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的规定,取消其当年的考试或录取资格;已被学校录取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各地公安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在办理更改或填报民族成份过程中,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民委()字[1990217号文件和湘族宇[20019号文件,严禁随意更改戌填报民族成份。如果违规操作,一经查出,将对有关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因违规更改民族成份所获得的各类优惠一律取消。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把户口迁移手续关,严格执行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对于涉及18周岁以下人员迁往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迁移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落户人员,要与其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其户口回迁手续,同时要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审核表(见附件)由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提供,也可从湖南政府公众信息网(WWW.hunan.gov.cn)或湖南民族网(www.hunanmw.gov.cn)上下载。审核工作不准收费。
省民委举报电话:07312356633
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7312204240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7314738250
省纠风办举报电话:07312217835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纠风办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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