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宗委关于推荐全国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的通知

湖南省民宗委 mzw.hunan.gov.cn 时间:2017-08-25 00:08 【字体: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徐克勤  

    特急                  湘民宗电〔2017〕53号   

       

各市州民宗委(局): 

为大力培养树立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国家民委《“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湖南省“十三五”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国家民委和省民宗委决定今年评审命名第五批县级及以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 和“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型 

(一)示范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等; 

(二)示范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医院、景区、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 

二、推荐要求 

(一)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 号)明确的测评指标体系,及《湖南省民宗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点建设的通知》(湘民宗通〔2015〕27号)、《湖南省民宗委关于印发2017年湖南省综治工作(民族宗教事务)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民宗明电〔2017〕37号)明确的具体工作要求,由各市州结合实际择优推荐,三年内发生影响民族团结重大事件的,不得推荐。国家民委和省民宗委将适时对推荐对象开展创建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地示范区(单位)由各市州民宗工作部门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后推荐。湘西州推荐4—5个示范区(单位),怀化市、张家界市、邵阳市、永州市各推荐3—4个示范区(单位),其它9个市各推荐2—3个示范区(单位)。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地于9月10日前将《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一式2份报送省民宗委监督检查处(另附2500 字以内事迹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及图片(每个候选单位提交3—5张图片,网络下载图片规格须在1MB以上)。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监督检查处  谭玉勋  喻宏辉 

电  话:0731-82356655 

    邮  箱:1845930650@qq.com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营盘东路70号 

邮  编:410005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7年8月25日 



第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推荐审批表.doc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