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民族工作思想及其当下启示

湖南省民宗委 mzw.hunan.gov.cn 时间:2018-05-08 15:05 【字体:
  
 唐勇 胡昕瑜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8年新年贺词中提到:“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我们要以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为契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将改革进行到底。”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将宪法序言中关于国家“革命和建设”的表述修改为“革命、建设、改革”,更是进一步强调了改革开放对中国发展的历史意义以及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坚定决心。值此之际,重温邓小平有关民族工作的论述,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团结问题

  依据法律团结各族人民是我党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在新中国诞生之时,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成为党和国家制定政策、检查工作、讨论问题的准则。《共同纲领》第五十条确立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的原则。1950年,邓小平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报告西南工作情况时指出,“西南少数民族工作极端重要”,而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本着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团结各民族共同建设西南,巩固国防”。在新中国民族法制和政策的初创时期,邓小平对民族工作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第一,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地位极端重要。因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无论开展什么工作,归根结底就是做“人的工作”,人的民族身份和民族认同是绕不开的。只有处理好民族关系,才能确保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第二,民族工作的思路是依据法律团结建设。依法为工作设定轨道,工作过程就具有规范性,工作成果也有预见性。《共同纲领》是当时的根本法,民族工作就依据《共同纲领》来开展;团结为工作注入动力,国家事业和社会事务关乎每个民族成员的利益,通过民族团结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工作的效率;团结的目的在于搞建设而不是斗争,把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建设好,反过来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第三,主要工作的方式是发扬民主,运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听取各民族的意见,照顾各族人民利益。1952年,邓小平在西南军政委员会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现在民族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团结问题,不是所谓‘阶级斗争’。”1952年,在西南民族学院第二期开学典礼上发表讲话时,他进一步强调:“有了民族团结,才可以谈到国家强盛、国防巩固、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改善。”

  西南地区的减租、退押和土改,是邓小平坚持民族团结开展的一项具体工作。1950年,邓小平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民族杂居地区的土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认真实行了区域自治或联合政府;其二,必须是少数民族人民大多数赞成,自己举手通过。关于土改前的减租、退押,对少数民族的工作方法也有两条:其一,广泛运用民族代表会议的形式,去团结教育和争取少数民族,调解民族间的纠纷;其二,在地区专署和县政府两级设委员会,容纳少数民族代表参加具体工作。团结建立在尊重的基础上,各民族相互尊重,尤其是重视少数民族的具体要求,邀请少数民族的代表参与决策并参加工作,民族团结才是真实的。依据《共同纲领》的基本精神,在民族杂居地区建立的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保障了少数民族在地方政权中的平等权利,为随后的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的政权建设积累了经验。

  今年3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国家目标写入序言,为加强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根本法依据。宪法将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结合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是56个民族统一于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的互相依存的命运共同体和法律共同体。同时,宪法统帅国家的法律体系,《教育法》《教师法》《公务员法》等多部法律从作为义务的角度规定了促进民族团结的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刑法》等多部法律从不作为义务的角度禁止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这些条款的上位法依据就是宪法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规定。在新时代,民族团结依然是民族工作的中心环节,并将通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得以实现。

  二、发展民族地区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1990年,邓小平在同几位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因此,发展民族地区,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在不同时期,邓小平对民族事务的安排和部署始终没有脱离民族地区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富裕。1952年,邓小平在西南军政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讲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各族人民摆脱奴役歧视,实现当家做主,这是不够的。“如果过去吃不到盐,现在还是吃不到盐;过去穿不上衣,现在还是穿不上衣;过去吃不饱,现在还是吃不饱,这个国家究竟可爱不可爱呢?还是值得怀疑的。所以,我们一方面要从政治上坚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而更重要更根本的问题,是要使各兄弟民族人民的经济生活一天天好起来。”这是民族地区实行“两手抓”的工作思路,一手抓政治建设,实行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一手抓经济建设,发展农业和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1961年,邓小平在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西藏工作问题汇报时指出:“政策要让农民富起来”“农民富要放在一家一家上,不要放在一团一团上,包括牧区,要一家一家算。”这个要求与当下精准扶贫的思路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不仅是各民族的共同富裕,还应当精确到各家庭的共同富裕。1987年邓小平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谈到西藏问题时指出:“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不仅西藏,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也一样。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1992年,邓小平发表著名的南方谈话,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日益积累,而社会主义达到共同富裕的本质始终不变。

  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战略安排,提出“三步走”战略目标。解决人民温饱问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这两个目标已提前实现。在这个基础上,要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从党的十九大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发展民族地区,“不让一个民族掉队”的关键时期。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继续加强对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的支持。”发展是硬道理,促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繁荣,既是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又是宪法确立的国家义务。

  三、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应该尊重各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

  “五四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并为“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所延续和保留。邓小平在处理民族事务时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1950年邓小平为中共中央西南局起草电报,确定作为和平进军西藏谈判基础的十条条件,其中第四条是“实行宗教自由,保护喇嘛寺庙,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1979年,邓小平在会见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时的谈话中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涉及到民族政策,特别是我们中国,一般都是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方面问题最多。我们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1980年,邓小平在同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的谈话中强调:“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

  宗教信仰自由是联合国承认并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已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确立了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为依法开展民族工作提供了宗教事务领域的制度保障。信仰宗教的现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将长期存在,少数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然是制定民族法律、实施民族政策、开展民族工作时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族在场’的宪法实施进路研究”(项目号:17NDJC173YB)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