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宗委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宗教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民宗委 mzw.hunan.gov.cn 时间:2019-06-17 16:06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民宗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宗教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和要求

  各级民宗、民政部门要结合《民法总则》和《宗教事务条例》释义读本,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制度的立法背景和重大意义。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对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法律主体地位、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水平和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要通过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的内容和要求,掌握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职责等内容。

  二、完善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

  各级民宗、民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市州民宗、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宗教、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县级宗教、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工作对接,明确具体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审查、登记工作,依法依规推进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按照自愿申请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寺观教堂自愿申请(固定处所不在此列)、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民宗部门前置审查同意后,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所在地无宗教团体的,报上一级宗教团体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照《通知》要求流程办理。

  办理法人登记法定代表人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三、加大宣传,积极推进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的开展

  各级民宗、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中积极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积极性,帮助他们解决办理法人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做好相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并对有申请意愿但不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做好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过程中,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省民宗委政法处 于健平   0731-82356626  

  省民政厅社管局 龙吉士   0731-84502221  

  附件

     1、《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2、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审查意见表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审查意见表.doc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