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原省宗教事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的实施、衔接;对全省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支持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扶贫开发、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创建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市、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十二)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和宗教界人士的推荐安排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安全、政务公开、史志编撰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管理部门工作经费;负责全省性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和全省寺观教堂维修补助款的拨款工作;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及民族宗教界人士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活动的组织协调事宜;负责民族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分析及信息化建设;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联系省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并提出促进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职责;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少数民族的妇儿、老龄、残疾人、双拥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乡逢十周年庆祝活动。
(三)监督检查处
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督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指导影响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提出构建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工作建议,承担相关协调处理工作;指导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流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参与民族地区维护稳定以及涉及行政区划、边界纠纷、资源权属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指导督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相关工作。
(四)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实施省委、省政府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扶贫、经济技术合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五)文化教育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指导民族文化交流和产业发展,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负责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协调开展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民族科技科研及科普推广工作;承担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成就、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对外宣传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等工作。
(六)宗教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应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佛教、道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
(七)宗教业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应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
(八)宗教业务三处
承办全省伊斯兰教、民间信仰和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应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伊斯兰教、民间信仰和其他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
(九)宗教业务四处
指导协调处理全省宗教涉外事宜,承办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及有关审核工作;了解掌握境外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组织在湘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参与涉及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宗教院校建设,做好宗教界人士及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工作。
(十)人事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选拔工作;协助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配合党委部门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推荐安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协同管理省民族干部学校;办理少数民族相关涉外事务。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原省宗教事务局接收2012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暂予保留,按有关规定予以消化。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