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9]2号)要求,我委认真组织开展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我委主要有14项职责: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督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二是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三是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的实施、衔接;对全省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四是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五是负责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六是研究分析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支持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扶贫开发、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相关工作。七是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创建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八是负责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九是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十是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十一是指导市、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十二是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十三是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性宗教团体换届工作和宗教界人士的推荐安排工作。十四是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委为省政府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组成部门,设有12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经济发展处、文化教育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宗教业务四处、人事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机关党委。有湖南省民族宗教研究所、湖南省民族古籍整理研究中心、全省性宗教团体服务中心三个在委机关统一核算和管理的所属事业单位。
(三)人员编制情况
我委现有人员编制144名(行政及参公编制101名,事业编制32名,工勤编制11名),实有人数202人(在职124人,离休5人,退休65人,各类临聘人员8名)。
二、基本支出情况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2018年度基本支出3732.79万元。人员经费3105.23万元,占总支出的83.19%,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943.4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61.76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公用经费627.56万元,占总支出的16.81 %,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95.18万元,比2017年增加179.6万元,增加43.22%。主要原因是三供一业改革机关老院维修改造及办公楼屋顶维修等增加了维修改造经费。
2018年度“三公”经费预算公开数为160万元,即:因公出国(境)费3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0万元、公务接待费60万元。支出决算为84.7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14.37万元,公车购置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62.7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7.64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公务用车严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从紧从严开支“三公”经费。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为84.75万元,较2017年减少3.83万元(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为88.5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6.4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8.38万元、公务接待费23.7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2.1万元,公车购置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14.36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6.09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出访任务推迟或取消;公车购置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新购一台红旗轿车;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行为。
三、项目支出情况
(一)2018年度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
1.2018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是制定方案。分管委领导要求高度重视和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其指示,参与管理资金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文化教育处和监督检查处对《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9]2号)进行了认真学习领会,并就如何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开展好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明确职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是部署工作。下发了《湖南省民宗委关于做好2018年度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市(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安排到本单位项目的绩效自评,同时组织好辖区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并对工作开展和相关材料报送的时间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效地推进了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是开展现场检查。2018年下半年以来,我委相关处室专程和结合调研赴长沙、衡阳、张家界、永州、郴州、怀化和湘西等7个市州县30个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涉项目资金额401万元,其中3个乡项目的检查由分管委领导亲自带队,有效地推进了资金的规范使用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效益的发挥。
2.2018年度省级专项资金分配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
一是管理规范。2015年,我委与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5]1号,对资金的性质、使用范围、项目申报审批和监督检查进行了规范和规定,我委按照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地保障了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效益的发挥。
二是项目申报审批规范。具体流程为:年初按照《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全年民族工作重点任务和各地实际,确定资金方案,下发通知,各市州按照通知要求牵头开展辖区内的项目考察、审核和汇总上报,我委相关处室接到各地上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处室集体讨论确定项目,并制定方案上报委党组审定,再报送财政厅审核后下发各地。
三是项目安排合规。《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5]1号)明确规定,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为:民族乡逢十周年庆典的项目建设、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适当支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饮水、路、桥等基础设施建设;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基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开展重大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少数民族文艺精品创作、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广,少数民族文化和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双语教材编译、少数民族文化音像制作;少数民族文化宣传交流及民族文化重点课题研究;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行动、来湘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民族关系协调评估;组织参加或协办国家民委安排的民族活动和工作;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重大民族活动,省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大节庆活动;落实国家民委、省委、省政府安排的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持任务;组织开展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民族事务管理工作;省委、省政府批准其他活动等。2018年项目安排没有超出此范围。全年安排项目83个,下达资金2990 万元。按专项资金支出方向分别为:少数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300 万元,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00万元,少数民族文化专项资金490万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费200万元。会同省财政厅2018年1月份全部发文下达(湘财行指[2018] 4号)。
具体市州分布如下:
市州 |
项目 个数 |
金额 |
省直单位 |
14 |
125 |
长沙市 |
3 |
58 |
湘潭市 |
1 |
8 |
株洲市 |
2 |
38 |
岳阳市 |
2 |
8 |
娄底市 |
2 |
15 |
益阳市 |
3 |
45 |
衡阳市 |
1 |
36 |
邵阳市 |
6 |
436 |
常德市 |
6 |
189 |
郴州市 |
8 |
263 |
永州市 |
10 |
413 |
怀化市 |
11 |
645 |
湘西自治州 |
9 |
273 |
张家界市 |
5 |
438 |
总计 |
83 |
2990 |
(二)省级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项目支出情况
项目支出2693.88万元,主要项目资金执行情况:
(1)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联络工作专项58.36万元,用于召开武陵山片区联络员工作会议,开展调研、联络、协调工作,为国家民委派驻我省武陵山片区联络员做好后勤保障。
(2)民族干部培训专项 61.53万元,用于全省民族、宗教干部两期专题培训,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全委干部职工学习教育、专题讲座,培养优秀民族宗教人才。
(3)民族古籍整理专项41.55万元,用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安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
(4)民族语文五丛书6.8万元,用于民族语文工作会议、五种丛书及民族题材出版物审读。
(5)维稳抵渗保密专项84.55万元,用于抵御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查处各类渗透案件,维护国家安全。
(6)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经费 26.34万元,用于开展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专项调研,依法管理民间信仰事务。
(7)宗教教职人员困难补助14 万元,用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宗教界人士补助,开展节日走访慰问。
(8)宗教执法专项经费7.5万元,用于开展专项执法,确保不发生非法传教、影响社会稳定等事件发生。
(9)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经费 23.73万元,用于分教别加强教职人员培训,举办专题培训及相关调研,帮助宗教教职人员提升综合素质。
(10)基督教专项 33.3万元,用于治理私聚会点,依法管理基督教的活动,支持基督教界办好教会。
(11)宗教教育费33.11万元,用于宗教相关书籍、资料编印。
(12)宗教培训执法抵渗维稳补助经费77.39万元,用于宗教干部培训,开展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专项工作,查处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维护宗教领域稳定。
(13)伊斯兰教阿訇生活补助31.9万元,用于伊斯兰教阿訇生活补助。
(14)宗教团体办公办学经费540万元,用于帮助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合格宗教人才。
(15)佛教王船山佛学思想研究经费 100万元,用于以湖南王船山佛学思想研究中心为依托,开展佛教思想研究,发掘精华,传承文化。
(16)省伊协办刊费4 万元,用于省伊协编印刊物。
(17)机关业务工作8.13万元,用于机关党建、机关聘用人员及相关管理工作。
(18)少数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97.25万元,用于国家民委安排的民族活动和工作;省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大节庆活动;组织开展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民族事务管理工作。
(19)少数民族文化专项199.69万元,用于组织筹备宣传报道全省民族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艺精品创作、民族文化音像制作,开展传统节庆文化活动等。
(20)扶贫行业管理费32.1万元,用于扶贫项目管理专项工作。
(21)办公设备购置30.48 万元,用于机关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确保机关正常办公,按要求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22)基本建设支出1182.17万元,用于基督教两会项目建设。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对照湘财绩[2019]2号的评价指标,我委从预算编制、预算配置、预算执行和管理、绩效等方面对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开展了评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预算配置
我委严格按照省财政有关要求组织单位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压缩一般行政性支出,严格控制基本支出和人员经费,把有限的经费投到全省民族宗教重点项目上来。截至2018年末,部门编制人数为144人,实有在职人员124人,在编制控制范围内,在职人员控制率为86%,没有出现超编的情况。为控制“三公”经费增长,我委出台了《省民宗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省民宗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再增长,不得超预算开支,不得调剂其他资金用于“三公”经费。2018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经费预算为160万元,较2017年减少40万元,“三公”经费变动率为20%,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费大幅减少以及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实施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减少。
1、2018年预算批复情况:全委预算收入8146.44万元,其中:经费拨款8146.44万元(含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2990万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12万元。
2、年中预算追加1778.21万元,包括:2017年度政府绩效考核奖292.07万元,工资提标37.1万元,2017、2018年综治奖252.04万元,预发2018年度政府绩效奖97万元,基督教两会建设项目整改经费1100万元。
3、2017年财政结余结转资金599.87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78.6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65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43.1万元;项目支出361.45万元。
(二)预算执行
2018年部门预算一经批复,我委严格组织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加快专项资金下达进度。为尽早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在研究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的同时,同步提前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除少数需要根据进度或特定人员进行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专项资金在5月份前安排下达,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
2.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为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基本支出均衡支付,项目支出按照各处室重点工作和实施计划按进度支付,提高预算执行率。
3.严格预算控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我委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2018年没有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开支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和“三公”经费等一般行政性经费。2018年我委预算管理各项指标控制较好。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632.45万元,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总额627.56万元,公用经费控制率为99.23%。“三公”经费预算总额160万元,“三公”经费支出总额为 84.75 万元,“三公”经费预算控制率为52.97 %。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为3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0万元,政府采购执行率为100%。
(三)预算管理
我委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预算改革各项要求,不断加强预算管理,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1.加强财务制度建设。我委出台了《省民宗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省民宗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财务业务培训,强化制度执行。我委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操作指引》的通知,组织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和基础性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制定了《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内部控制制度规程手册汇编》。
2.继续严格预算管理。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一是在预算编制环节突出保运转。据实编足基本支出预算,不留缺口;视财力状况和轻重缓急,量力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同时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分类清理,严格政策尺度合规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在预算执行环节强调硬性约束。建立支出均衡拨付的预算执行机制,严格按计划按进度审批用款。严格控制经费调剂,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做到金额不超支、科目不混用,严格控制没有预算的专项业务支出,做到预算执行结果尽可能地与批复预算相衔接。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慢的,查找原因,督促合理合规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既确保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又尽量减少年终结转。三是推行厉行节约常态化管理。在经费管理环节落实厉行节约目标,实行预算整体控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务支出管理各项制度,从每个具体项目预算控制着手,以预算控制支出额度和进度,切实采取措施实现“三公”经费逐年下降、办公性行政经费零增长的目标。四是全面推行预(决)算公开。按要求在我委门户网站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部门整体支出评价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专项资金分配。2015年我委联合省财政厅对原《湖南省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湖南省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5]1号)。根据“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委党组审定后报财政厅审核下达。
4.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机制,年中各业务处室组织对市县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财政的要求,认真开展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5.严格政府采购程序。按照“分散权利、分清程序、分担风险”原则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坚持按章办事;充分听取使用单位需求方面的意见,做到有理有据;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四)职能履行及履职效益
1.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一是坚持高位推动。我委积极发挥参谋作用,努力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委书记杜家毫2次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重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研究中央巡视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和中央部署的宗教工作自查行动。省委、省政府着力完善民族宗教工作考评机制,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黄兰香和省政府副省长吴桂英多次主持召开省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央部署推动专项工作,确保中央精神落实到位。二是组织学习培训。今年4月,我们举办了全省民宗系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240多名干部接受培训;在中山大学举办了县处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高级研修班,58名干部参加研修。委党组先后12次组织召开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专题会议,学习传达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巡视整改工作的指示精神,安排部署整改工作。委党组采取制定学习方案、印发学习资料、参加集中轮训、组织专题讨论、安排集中测试、参与答题闯关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理论。三是着力解决问题。按照中央办公厅和中央统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省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省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分别开展宗教工作。兰香部长和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负责同志分赴各市州开展实地督查。同时,兰香部长和桂英副省长联名写信给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交办和推动解决宗教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2.创新推进方式,积极助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少数民族一个不能少的指示精神,坚持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总钥匙,多措并举,积极助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一是服务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积极向国家民委争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18年中央财政拨付我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扶贫资金15717万元,较上一年度增长9.2%,两年合计增幅达42%。用足用活民贸民品优惠政策,圆满完成我省72家民品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并通过国家民委的审核备案。切实做好驻村帮扶和对口帮扶工作,助力被帮扶村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对保靖县和赫山区脱贫攻坚实施常态化联点督查,共交办和整改问题200多个。二是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召开湖南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经验交流暨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展示展演会议,组织开展第四届湖南省最美少数民族特色村镇评选活动,大力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创建A级景区。完善省级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项目库基础资料,规范管理全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挂牌工作,广泛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宣传。协助国家民委在湘西自治州召开全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助推精准脱贫现场会,我省作大会交流发言。三是支持民族地区逢十庆典活动。协调有关部门从资金和项目上支持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庆活动,兴建了一批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衔接组织中央和省祝贺团参加麻阳县30周年庆祝活动。还组团参加了汉寿县毛家滩回维乡等12个民族乡的逢十周年庆典活动,在资金支持上给予倾斜。
3.推进交往交流交融,夯实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紧紧围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总目标,依托各类载体和平台,推动各族群众在交往交流交融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是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召开武陵山片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推进会,落实国务院作出的“把武陵山片区建设成民族团结模范区”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高校、进社区、进省际边界乡镇,我省申报8个单位均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新命名20个“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首次命名4个“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二是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组织编印《湖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指南》,推动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站,完善流出地和流入地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排查化解和依法处理相关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三是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在认真做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备工作的基础上,顺利组织运动会开幕式、闭幕式和赛事各项工作,14个市州、31个代表团,来自22个民族的2600余名运动员参加比赛,历时5天,弘扬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促进了各民族交往交流。四是发展民族教育事业。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修订出台《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抓好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积极推进委省共建吉首大学,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校园活动,会同省教育厅、吉首大学成功举办湖南民族高等教育60周年成果展。五是繁荣少数民族文化。大力开展应用型民族研究,精心办好《民族论坛》,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古籍研究整理工作。
4.整治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具体内容略)。
5.把握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以“导”的态度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一是强化正面教育引导。倡导宗教界开展“五进五好”活动,引导宗教界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与宗教界人士交心谈心”、“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以“学习”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等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推动全省宗教界人士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二是支持宗教界加强自身建设。指导省佛教协会、省道教协会以及部分全市性宗教团体完成换届,顺利选举新一届领导班子。引导宗教界开展讲经解经活动。指导宗教院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三是积极引导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加强对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的指导,圆满完成省佛慈基金会、洗心基金会换届。指导省佛慈基金会和洗心基金会开展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学生的资助行动。
6.强化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民族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一是推进《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将修订《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重点调研项目,会同省人大民侨外委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如期向省政府报送修订草案及相关立项申请材料。二是大力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制定《2018年省民宗委法治政府建设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制发放学习资料万余册,指导宗教界开展学习培训,组织开展全省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抽奖活动,组织机关干部完成普法学习和考试任务。三是严格规范部门权力运行。落实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法律顾问制度,认真梳理我委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事项,依法依规开展宗教事务行政审批工作,审慎开展民族宗教内容出版物审读和有关建设规划评审工作,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7.完善制度机制,着力强化民族宗教工作基层基础。立足长远和基础,下移工作重心,逐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基层基础。一是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落实民族宗教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各市州建立健全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议事规则、推动工作落实。推动各地以构建大统战格局为契机,着力完善牵头协调机制,整合统战、民宗等部门的力量,加强执法主体资格建设,构建三级网络和两级责任制,推动各级各部门密切协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二是推动绩效和综治考核。省委省政府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了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省综治办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各地也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制度,强化了工作抓手。三是完善基础数据。成立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对全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工作机构等基础信息数据进行审查核改、录入汇总,修正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扎实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赋码和登记证换发,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8.坚持党建引领,切实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坚持把机关党的建设摆在首要位置,以党建促进机关建设和作风转变。一是大力加强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把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政治规矩,加强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对处室相关业务工作评价内容。坚持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坚持日常监督和纪律监督相统一,加大对党员干部思想、纪律、作风监管,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举办党风廉政建设讲座,抓好党风党纪警示教育,维护机关良好政治生态。二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湖南省民宗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对办文办会、公务活动、公务接待等7个方面事项进行规范。抓住“老问题”、紧盯“新表现”,严格标准,全面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关注重要时间节点、重点领域开展督查检查,紧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守纪律。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巡视整改要求,及时组织办公用房、公务接待等专项清理工作。三是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出台《省民宗委关于加强机关党支部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意见》,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参观革命教育基地、观看红色电影、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成长之路》、开展机关支部联基层活动,把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四是加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制定《省民宗委关于全面推进机关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省民宗委机关党支部标准化建设考评标准》,落实机关支部标准化建设的各项要求,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五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及时组织处级及以上职务干部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进行核实、录入、比对。组织机关干部积极参加干部网络学院学习,认真做好干部晋级、工资、福利工作和二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认真做好机关老干、工会、妇委会等各项工作,助力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创新推进。
(五)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要绩效
1.扶持民生项目建设,改善生产生活环境
2018年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中安排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资金,使部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得到保护和修缮,改善了村容村貌,形成了乡村旅游风景线;乡村道路、饮水、电、亮化等基础建设使部分乡村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得到改善,解决了部分乡村群众的安全出行、安全饮水、安全生产方面的困难。
2.展示民族乡风貌,推动民族乡发展
2018年我省12个民族乡举行逢十周年庆典活动,共安排资金600万元,乡庆项目是散居发展资金扶持的重点,各民族乡利用逢十乡庆为契机,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资金的支持,效果显著。这些资金的投入,民族乡基础设施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各项社会事业不断进步,经济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打造出独具特色的湖南庆典经济。
3.保护传承民族文化,弘扬民族精神
2018年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通过支持各地举办鼓文化节、银饰节、山歌节、三月三、盘王节、赶秋节等重大民族文化节庆活动,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提高民族文化自信;通过支持民族文化传承示范基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和民族研究基地建设,进一步繁荣发展了少数民族文化;通过整理民族民俗书籍和支持民族文化音像资料库项目,加快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充分展示了我省独特的民族民俗文化,进一步提升我省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在认真做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备工作的基础上,顺利组织运动会开幕式、闭幕式和赛事各项工作,14个市州、31个代表团,来自22个民族的2600余名运动员参加比赛,历时5天,弘扬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促进了各民族交往交流;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修订出台《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操作办法》,抓好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积极推进委省共建吉首大学,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校园活动,会同省教育厅、吉首大学成功举办湖南民族高等教育60周年成果展。
4.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民族团结和谐
2018年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迈入常态化,示范点相继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湘西州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7个单位被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来湘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全年指导各地妥善处置涉及少数民族矛盾纠纷20多起,建立了外来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课题研究和调研活动开展经常化,向国家民委申报的课题都得到了肯定和好评,配合省人大的民族团结进步行和省政协的民族工作专题调研都开展得经常且效果明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融入特色化,2018年继续推动创建活动“六进”,创建省级示范单位20个,国家级示范单位7个。在湘西吉首建立5个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站,开辟绿色服务通道,让少数民族同胞感受到更多的关怀。
5.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力推动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
2018年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支持市县级民族工作机构顺利开展工作,组织各项民族活动,配合国家民委和我委完成好各项民族工作任务;开展了长沙市民族联谊活动,促进了省会各民族群众联谊交友,在交往交流交融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调动各地积极性排查化解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对西藏山南市、新疆吐鲁番市各援助资金15万元,促进了与边疆民族工作部门的民族交往和联系。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制还需细化
编制预算时未充分考虑以前年度资金结转和结余情况及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项目支出预算不够细化,基本支出预算缺乏准确性。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还需进一步规范
少数项目单位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项目资料保存不够规范;部分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账务处理不规范情况。个别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从现场评价情况来看,重项目争取、轻项目实施管理的情况仍然存在。
(三)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管还有待加强
目前对专项资金的后期管理主要以绩效评价为主,该方法相对于审计、项目验收等手段而言,没有形成标准化的体系,对违规的处理也缺少相应的政策依据,更多的是警示作用,力度偏弱。
(四)资金总量过少
我省是一个少数民族大省,共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总人口700多万人,居全国第六位,占全省总人口的10.23%。民族工作线长面广,任务繁重。全省少数民族文化底蕴浓厚,民情民俗源远流长,文化遗产丰富多彩。随着民族地区现代化、城镇化、信息化的加快推进,民族文化资源保护难度逐步加大,资源不断流失的现象日益突出,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投入不足的问题成为了制约民族文化保护发展工作的一大瓶颈。省级目前只有2009年按照少数民族人口人平1元的标准设立的680万元少数民族文化专项资金总量非常有限,“僧多粥少”,无法满足全省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客观需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因随着形势的变化,政策优势明显减弱。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规模过小,与散居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差距比较大,也导致资金分配比较分散,项目安排资金比较少,规模效益不明显。
六、有关建议
(一)加大项目资金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
地方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单位的跟踪管理,强化项目单位的责任,及时协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项目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强化与基层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减少信息不对称出现的不公平现象。
(二)加大对民族工作的投入
加大对民族工作的投入,增加少数民族专项资金规模,以利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部门预算
编制部门预算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重点性、完整性以及部门参与性原则。部门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对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的测算,逐项核定自己的收入;在理清本部门的资产和人员等情况的基础上,测算本部门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于项目支出,应在进行充分的项目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提出各项支出需求,对本部门的各项支出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滚动项目计划,并把经费需求落实到各个具体项目,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中的主导作用,真正实现自主编制“自己”预算的目标
(四)部门预算应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实行全面的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在项目申报阶段,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以保障项目确实必需、可行;在项目执行阶段,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核制度和重大项目建设成果报告制度,以对项目进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阶段性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在项目完成阶段,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财政部门。强化对部门预算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和使用效益的考核分析,促使预算资金的安排由“重分配”向“重管理”转变。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