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虎生: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里程碑

湖南省民宗委 mzw.hunan.gov.cn 时间:2017-09-15 11:09 【字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必须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就是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2015年10月3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宗教高等研究院主办的“宗教法治的顶层设计与实践创新”学术研讨会举行。来自学术界、宗教界的有关人士7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一、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用法治的方式解决中国宗教问题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31年11月5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宪法性纲领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实际目的。”这是中共早期有意识地将宗教的基本观点和一般宗教规定用法律规定形式确定下来,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最早的成功实践。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49年9月,具有共和国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各少数民族均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最高法中进行规定。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目前,我国已颁布宗教事务方面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21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60余部。以宪法为核心,其他法律为支持,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主体,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宗教法治管理框架已经初步确立。宗教工作法治化明显加强,宗教活动总体平稳有序。

▌2016年10月13日,由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主办的“宗教工作法治化学术研讨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40余位与会者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二、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是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适应了形势的变化。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以来,国外宗教和我国宗教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我国信教人数增加较快,国外宗教势力利用宗教渗透问题,网络宗教问题,佛道教的商业化问题,宗教极端思想问题,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问题,天主教地下教会问题,新兴宗教问题,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到我国传播等问题。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些情况和问题的存在和与影响,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但同目前宗教工作存在的大量矛盾、问题和现实需要相比,现行原《宗教事务条例》显然有不足之处。解决宗教工作中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必须要用法律的形式确保宗教治理有法可依,进一步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不仅加强和细化了对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等传统问题的管理,还新增了对管理互联网宗教、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等新问题的相关规定。可见,对《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是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


体现了法治保护与管理相结合的理念。我国宗教关系极其复杂,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涉及到宗教与社会的各个方面。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必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树立法治保护与管理相结合的理念。一方面,保护就是要保护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特别强调了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并且规定明确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管理就是要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新增了宗教事务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财产、活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就充分体现了宗教法治化过程中保护与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和精神


内容更加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内容更加全面,权责更加清晰,具有可操作性。从内容上来看,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章节条款都有所增加,将“宗教院校”的管理规定从“宗教团体”中剥离出来自成一章,并在新设立的“宗教活动”一章中对大型宗教活动、伊斯兰教朝觐、宗教出版物、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制定了详细规定。从宗教事务管理的权责关系上看,更加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和义务,理顺了宗教事务部门、地方政府和公安、民政、建设、文化、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在管理宗教事务中的权力和职责。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还有一些新的规定,例如宗教团体职能、宗教院校设立及其人员管理、宗教财产产权归属等方面。新的修订内容强化了对大型宗教活动、不动产登记、税收管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重点领域的管理规定,弥补了长期存在的管理盲点。总之,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亮点纷呈,且具有可操作性,必将有效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等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充分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