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

湖南省民宗委 mzw.hunan.gov.cn 时间:2015-07-29 18:07 【字体:
  

宗教活动能否依法管理、健康开展,对农村的乡风文明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乃至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将产生直接而实际的影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潮中,依法加强对农村宗教活动的管理不容忽视,不论从近期还是从长远看,都应高度重视、研究解决。   一、郴州市农村基层宗教现状

目前,郴州市有宗教团体18个,宗教活动场所370处,信教群众40余万人,市级直管宗教活动场所4个,其余绝大多数信徒和活动场所都在农村。农村基层宗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宗教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群众做佛事活动更频繁,规模更大,参与人数更多,年龄更轻,一些私营企业老板发财以后,开始迷信起来,到处求神拜佛,捐赠钱财,修建庙宇佛堂,为宗教热推波助澜,宗教发展呈上升趋势  

(二)管理难度增大。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政府越来越强调依法行政,由于原来的宗教政策停留在党内文件上,近年虽有法规的颁布执行,但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乡镇一级政府没有专门管理宗教的部门和干部,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没有执法队伍,依法管理的难度逐步加大。

(三)私搭乱建和私自聚会屡禁不绝。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必须在经过批准的合法场所内进行。然而农村私搭乱建小庙现象屡禁不止,未经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较多,虽然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专项整治,这种现象得到抑制,但随着宗教热的大潮,一有放松,就死灰复燃,每年复查,都有发现。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问题也较普遍,在一些没有建设教堂的地方较突出,一般几个或者几十人私自活动,这些聚会点的活动时间一般选择为星期六或星期天,分别安排学圣经、唱诗歌、作祷告等活动。家庭聚会点的信徒以女性信徒偏多,年龄结构以中、老年居多,也有部分青年人。没有正规的教牧人员,时分时散,给整治带来难度。同时信徒人数持无序状态持续递增,有小部分私设聚会点有境外力量支持,直接导致私设聚会点的出现和增多。面对信徒人数的日益增长,基层宗教管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四)迷信、邪教与宗教活动互相混杂。农村的佛教大部分信徒是老太太,她们信佛是为了保佑平安、健康,信观音、如来,也信关帝、城隍。一些佛头、仙人利用迷信,帮人看病、算命、消灾,骗取钱财。所以在农村,佛教活动与迷信活动混杂在一起。邪教也打着宗教的旗号,愚弄无知的群众,使人误入歧途,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基层宗教发展迅速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难度大是私设聚会点和非法宗教活动存在的首要突出问题。宗教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要有信徒在,就必然有他们赖以活动的地方。长期以来,基层宗教管理工作难以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乡、村两级工作格局中,宗教工作难以象计划生育、综治等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工作在乡、村干部的观念中深深扎根。因宗教工作涉及的群众面广,问题繁多,且有几分“神秘感”,所以导致部分乡村干部对宗教管理工作望而生畏,既不愿管,也不敢管,更不会管。乡镇一级宗教管理队伍力量相当薄弱,往往是一两个人在面上应付日常工作。党政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的宗教工作格局的形成和规范还需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基层,村干部由于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系,特别是现在村委会干部直接由村民选举产生,对具有群众性的宗教活动一般不会采取制止态度,表现为既不关心也不干涉。加上乡镇基层工作任务繁多,对待宗教工作势必难以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对待农村宗教的存在只能是顺其自然,听之任之。

(二)部分信徒对党的宗教政策认识的偏差导致私设聚会点和小庙小庵从事宗教活动屡禁不止。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富起来的群众在精神上寻求各样各式的自我满足,宗教也成了部分人所追求自我完善的精神“载体”。部分群众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认识有所偏差,认为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在家庭聚会、小庙小庵烧香拜佛只是一种纯个人行为,只要是不干违法的事情,就可以不受当地政府和其它人员的干涉。

(三)宗教信仰不分贫富贵贱,宗教信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农村部分先富群众和少数弱势群体的精神支柱,这是宗教存在并“长盛不衰”的根本原因。先富群众往往会把富裕的生活当作是神或上帝的恩赐,理解为是他们多年信教的美好结果。由于他们的“以身说法”,使一部分家庭未富起来且生活有困难的群众纷纷加入信教队伍。而基督教组织每年都会组织开展相关的扶贫帮困活动,这也增强了宗教对信徒的吸引力。此外宗教因无民族性别贫富身份歧视,使部分外来务工者在星期日也参与有关聚会点的聚会,寻求集体的温暖和精神上的依靠。

(四)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建设跟不上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这也是非法宗教活动频繁的客观原因。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农村无业人员与日俱增,多数中青年农民离开了土地后“不知所措”,对前途渺茫,精神比较空虚。有些中青年农民尤其是妇女参加宗教活动成了他们跟人交流、交际的一项生活需要,宗教活动俨然成了农村文化生活的一种有效“补充”。特别是基督教信徒以兄弟姐妹这种平等形式出现,无形中提升了宗教在广大信徒心目中的地位。

三、农村宗教事务管理存在的困难

(一)缺乏有效手段。目前宗教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两个《宗教事务条例》,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严谨和扯皮现象。同时,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手段,目前的管理仅限于思想教育工作,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乡镇宗教工作虽建立了管理网络,明确由统战委员兼任,但统战委员大多担负繁重的中心工作,无法将主要精力用于宗教管理。同时,统战委员既无执法资格,又与宗教部门不相隶属,致使许多工作落实不到位。

(二)对农村宗教活动的监督、引导还缺乏具体措施。郴州市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长期处于自发成长状态,普遍存在人员偏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弱点,施教能力十分有限。大部分信徒对宗教教义都缺乏理性认识,其信仰基本处于低级迷信状态。他们很难从中辨别真伪,去其糟粕,吸取精华。对此,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尽快提高他们的宗教素养,是对宗教活动监督引导的一项迫切任务。然而,目前这项教育规划尚不明确。

(三)应对宗教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郴州市县两级宗教部门人员较少,宗教管理干部仅15人,且都身兼数职,日常工作任务繁重,县级宗教部门大多是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的工作人员仅两人,有的县级宗教部门没有配备公车,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将束手无策。

四、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健全完善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增强基层组织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做到领导重视,在市、县、乡三级宗教工作部门增加专职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专用车辆,将宗教工作纳入县、乡两级年终绩效考核目标,建立乡、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落实村级宗教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配备基层宗教工作联络员,建立起一个好的宗教工作环境和工作机制。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宗教工作动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进行必要的知识培训,提高基层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把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规划范围。对农村宗教活动做到有效管理,正确引导,将有助于新农村的乡风文明建设,反之疏于管理,让非法宗教活动肆意妄动,则会损害乡风文明。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把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作为乡风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乡村干部要切实保证对辖区内宗教组织、活动场所、活动内容、信教人员的基本信息做到及时掌握,并主动与县级宗教管理部门和宗教团体联系,研究制订出具体的管理方案。

(三)加大党的宗教政策宣传力度。首先要对基层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培训,让他们充分理解党的宗教政策,了解宗教的自身规律及基本知识,掌握运用党的宗教政策、法规,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本领,切实加强农村党组织的宗教工作责任意识。其次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教育方法,向广大农民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和科学知识的教育普及面,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科学意识,提高他们辨识宗教与邪教的能力,强化村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群众学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他们自觉远离邪教。

(四)保护合法,打击非法。要利用好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管理,加强对教职人员和广大信徒的引导教育,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对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非法宗教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决不姑息迁就。要坚决制止乱建寺观教堂、私设聚会点的歪风,坚决制止披着“宗教外衣”的假僧假道进行的封建迷信活动。要多管齐下,形成合力,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擅自扩建非法宗教活动场所的违章建筑物由城建部门牵头拆除。发现私设聚会点有非法宗教活动的由乡镇综治办、派出所部门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