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刚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已收悉,我委根据省财政厅的会办意见,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我省是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份,也是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的大省。历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效益得到了充分发挥,培养壮大了一批龙头民族企业,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加快了民族地区脱贫致富的步伐,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3-2016年,我省民贸民品企业共享受贷款贴息达43035万元,其中仅2016年就对259家民贸民品企业1182笔流动资金贷款67.94亿元,给予贴息9857万元。
一、关于长期坚持实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近期,根据国务院批转的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上报的《关于“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请示》,国家民委连续下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进一步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民委发[2016]152号)和《关于落实“十三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民办发[2017]9号)两个文件,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同时,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也都相应制定出台了相关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落实好民贸民品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有力促进了民贸民品企业的发展,对维护民族团结和稳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给,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保留省级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财政专项和尽快出台新的贴息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问题
2017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明确从2017年起中央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等对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工作予以适当支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要求,我省比照中央做法,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湘财金函[2017]49号),明确从2017年起,省财政在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已考虑相关市县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支出。同时,要求相关市县统筹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根据民族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切实保障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支出。省民宗委最近也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湘民宗通[2018]25号),明确要求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与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协调联系,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切行之有效的民贸民品贴息资金管理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出。
三、关于设立省级贸易县的问题。目前,我省除12个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外,另有湘西州吉首市,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和芷江侗族自治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等6个县市区未纳入国家民族贸易县范围,没有享受民族贸易政策。主要原因是这6个县市区虽是民族自治地方或经国务院批准享受自治地方政策的地区,却不是国扶县,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民族贸易县的标准。对此,省民宗委出于尽量扩大民族优惠政策覆盖面的考虑,一直都在积极呼吁争取解决这一问题,但鉴于国家已停止民族贸易县的审批工作,故未得到有效解决。但是,通过积极争取,设立省级民族贸易县的问题已写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湘发[2015]9号)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等重要文件,我们会继续积极争取,推动尽快落实。
下一步,省民宗委将联合省直相关部门,通过积极协调争取,切实加大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针对财政部关于“从2017年起,中央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等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予以适当支持,地方统筹中央有关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对相关资金予以安排”的要求,争取尽快出台新的贴息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或制订相应政策措施,用足用活用好民贸民品企业优惠政策,保持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真正培育壮大一批民族企业,助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再次感谢您的建言献策,并恳请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民族经济工作,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特此函复。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联 系 人:黄 淼
联系电话:0731—8235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