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宗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065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湘族宗复字[2015]第 号B类
湖南省民宗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065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卓和平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加强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的服务与管理》的提案收悉。结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省现有少数民族人口近700万,其中散居少数民族人口300多万,城市常驻和外来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近100万。少数民族群众流入城市,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促进流入城市和流出民族地区的经济联系与发展,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改革发展的大局。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后,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日常生活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便,同时还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有的甚至酿成纠纷与冲突。凡此种种,对城市民族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进一步加强流动少数民族人员的服务管理,成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有鉴于此,我们对这方面的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和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新举措: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政法(综治)、宣传、公安、住建、民族等12个部门组成的来湘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加强了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二是完善政策法规。启动了《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修订,将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清真“三食”的管理等在《条例》中予以规定,与此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执法人员的民族知识、政策法规教育,尊重少数民族风俗,倡导文明公正执法,以切实维护流动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民族关系分析评估机制、矛盾纠纷调处、少数民族人士联谊、部门联席会议、信息报送共享等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和来湘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民族团结融合的良好氛围;二是尽快提请修订《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为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三是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增设包括城市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在内的各项专项资金,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就业就学就医计生等权益保障综合服务,促进共居、共学、共事、共乐良好局面的形成;四是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据库,实行信息采集与共享,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增强工作合力;五是创新服务工作平台,在条件合适的地方,督促设立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站、涉少数民族因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心,开启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管理,拓展服务空间,提供优质服务;六是选优配强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加大民族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力度,提高服务管理的效率与效能,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向前迈进。
特此复函。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年8月 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电 话:0731—8235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