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宗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054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湖南省民宗委 mzw.hunan.gov.cn 时间:2015-08-31 09:08 【字体:
  

湘族宗复字[2015]第 号B类

湖南省民宗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054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吴通爱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新一轮市、县机构改革中继续保留民族乡建制的建议》收悉。结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继续保留民族乡建制问题。去年,中共湖南省委秘书长协调会纪要([2014]第3次)研究部署乡镇撤并工作,省民宗委党组对此十分重视,对其中涉及民族乡的有关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高度认识到民族乡是在充分考虑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前提下批建的,这些民族乡的成立,对加强民族团结,稳定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维护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的合法权益,落实好纪要中提出的“关于少数民族乡合并及合并后少数民族群众享受相关政策待遇问题,由省民委牵头制定专题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委首先对我省民族乡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据摸底统计,全省99个民族乡中有10个总人口不到5000人。并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民族乡撤并建议,一是将区划相连的民族乡合并,继续保留民族乡建制;二是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的角度考虑,将1个民族乡或者2个民族乡合并到一般乡(镇),组建新的民族乡(沅陵县的二酉苗族乡就是这样办理的);三是将与民族乡毗邻的一般乡并入到民族乡,民族乡的牌子保留不变,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可以略低于30%(广东省有类似做法);四是对个别成立时间长、政治性强的民族乡,建议采取特殊政策,不予合并。如通道侗族自治县的传素瑶族乡,50年代就成立了,该乡的周边都是实行区域自治的侗族乡镇,如果将传素瑶族乡合并到侗族乡镇,瑶族群众可能会出现心理不平衡,影响民族团结。我们将继续跟踪有关工作的进展,并做好有利于保留民族乡建制的争取工作,尽最大限度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关于加大对民族乡扶持力度问题。省委、省政府在继续抓现有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推进民族地区存在问题的解决的同时,规划了新时期民族工作。今年召开的省委民族工作会议,部署了相当一段时间内全省民族工作任务,绘制今后时期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美好蓝图。省里出台了一个文件,制定一个规划,修订好一个条例,全面推进新时期民族工作,促进包括民族乡在内的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一个文件,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9号),从政策、资金、项目、人才、民生保障等方面提出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持的具体政策措施,帮助民族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实施民族地区精准扶贫、高寒山区脱贫解困、农村安居工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就业就学惠农政策、加强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必将有力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民族地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一个规划,即《湖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三五”规划》。以项目为导向,明确提出具体目标任务和具体的政策措施。着力推进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夯实长远发展基础;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美好家园和国家生态屏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着力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着力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着力健全民族法规政策体系,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着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开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一个条例,即《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通过修订该条例,以法制保障散居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省扶贫部门在编制“十三五”扶贫开发规划时,将结合民族乡的实际,统筹研究制定支持民族乡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民族乡的脱贫致富步伐。

特此复函。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年8月 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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