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宗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041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湘族宗复字[2015]第 号B类
湖南省民宗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041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释悟圣等13位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解决我省宗教教职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问题的建议》收悉。结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国宗发〔2011〕63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湘宗发[2012]22号)的规定,“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贴”,“对在非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宗教教职人员,由非户籍地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特别困难的,各地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有关规定,应及时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在我省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中,确有相当比例的无固定经济收入的特困对象。目前,我委已为全省199位特困教职人员向省财政厅申请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800元)。对于非户籍地政府给予宗教教职人员医疗、生活救助的问题,目前存在一定难度。国家政策规定,城乡低保、五保、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申报,临时救助不受户籍限制,可在当地申报。因此,建议非户籍地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如需医疗、生活救助,请向户籍所在地政府申报,如需临时救助,则可向非户籍地政府申报。
因宗教教职人员的医保工作涉及人社、财政、民政、卫生等多部门,我委将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和争取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着力做好培训相关专职工作人员、简化办事程序等工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参保提供便利。
特此致函。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年8月 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电 话:0731—8235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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