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0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

湖南省民宗委 mzw.hunan.gov.cn 时间:2015-08-31 09:08 【字体: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0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


《关于批准江永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同等享受民族自治县优惠政策的建议》答复意见主要内容:

我省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石门县、慈利县少数民族人口都超过了人口总数的50%,但因种种原因而没有批建为少数民族自治县。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问题,并为之做了大量的工作。1992年,省政府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江永、会同、绥宁三县建立民族自治县的请示》(湘政[1992]14号),请求建立自治县。此后,省政府多次带领有关县委县政府向国家民委、民政部汇报,要求批建自治县,但未获国务院批准。考虑到沅陵、会同等6个过半县的特殊情况,我委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努力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民族优惠政策。在我们的不懈争取下,在省级层面,省政府给过半县予以了一定的优惠政策。2003年11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少数民族人口超过总人口半数县区享受有关民族优惠政策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215号),明确江永、会同、绥宁、慈利、石门、沅陵和武陵源区7个(因武陵源区已比照民族自治县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目前实际上是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区在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享受民族优惠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第84次会议纪要也明确:“同意对少数民族人口超过50%的县视同自治县,在财政转移支付和扶贫开发工作等方面予以倾斜。”经过努力争取和协调,6个过半县的高等考生加分政策也得到落实。近几年,我们在修订《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过程中,认真考虑6个过半县的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过半县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修订初稿的条款中为过半县制定了很多民族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措施若能最终获得通过,将有力推动过半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关于您提出的“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文,明确认定江永、会同、绥宁、沅陵、石门、慈利为民族县,视同民族自治县,全面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优惠政策”的问题,我委将积极向省政府进行汇报,努力反映过半县的要求和呼声,争取在省级层面解决六个过半县的“身份”问题。同时,我委也将努力协调有关部门,为过半县在省级层面争取更多的民族优惠政策待遇,进一步帮助扶持过半县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于您提出的“尽快启动《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工作,在此条例中,明确认定六县为民族县,视同民族自治县,全面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优惠政策”的问题,我省早在2010年就着手修订该条例。在2010年交办会上,要求我委牵头修订该条例;当年,我委会同省人大民侨外委开展了该条例的执法调研,掌握了大量的基本情况,征求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2011年1月,我委向14市(州)和34个辖有民族乡的县(市、区)及99个民族乡下发了征求条例修订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修订意见;2011年3月,制定了立法调研方案,并商请省人大民侨外委和省政法法制办下发;2011年6月至9月,我委组织调研组分别赴省内市和外省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散居地区的诉求,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2011年12月,经过认真研究,吸收形成该条例立法调研报告及修订初稿,报省法制办进行立项,争取列入了湖南省2012年的地方立法调研计划;2012年,我委继续加大对该条例的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对条例修订初稿的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完成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2013年,为了减少环节,加快进程,经与省人大民侨外委商议,由他们牵头修订该条例,我委在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全面配合。2013年,我们两家进行了充分调研,在基层召开了十次座谈会,有各个方面共300多人次参加,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和采纳了基层的修订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的第三次征求意见稿,9月又在省人大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省直部门修订意见,10月召开座谈会征求立法专家层面的修订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送审稿,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汇报,因种种原因没有达成共识。2014年,我们继续将修订该条例作为我们的工作重点,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情况进行审议,进一步深化对散居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研究,推进《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我们在十三条中专门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视同民族自治县,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享受省内优惠政策”,其中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特指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今年初,省委召开民族工作会议,徐守盛书记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9号),从政策扶持、资金安排、产业开发、措施保障等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是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利好和重要政策保障。我们将借此机会,争取在条例的修订中,积极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尽力保留该条款,为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享受民族自治县的省内优惠政策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