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宗委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394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湖南省民宗委 mzw.hunan.gov.cn 时间:2018-09-12 16:09 【字体:
  

  刘静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落实少数民族过半县待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省民族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理解!因种种原因我省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没有被批建为少数民族自治县,诚如您在提案中所讲,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问题,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当前,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除了继续享受您在提案中提到的那些政策外,201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9号),提出了做好新形势下湖南民族工作的五大部分23条政策措施,涵盖面既包括少数民族县,也包括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

  您提出“将少数民族过半县视同少数民族县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纳入《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支持帮助散居民族地区的发展,从2010年起我省就着手修订《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努力争取在新的《条例》中对散居民族地区的政策有新的突破。在修订《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将6个过半县的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来研究,并多次向省政府进行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努力解决6个过半县在财政转移支付、扶贫开发、高等考生加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问题。经过多方面努力,201711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决定》,《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扶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在财政转移支付上予以倾斜” 《条例》的修订出台,从法制方面保障了散居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您提出“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50%以上的乡镇可以建立民族乡,建议在新制定的条例中提高建立民族乡的标准,并在制定民族优惠政策时支持少数民族人口聚居较多的乡镇发展。” 按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鉴于我省民族乡数量较多,早在1997年,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不再批建新的民族乡,民族乡工作重点是帮助现有民族乡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在新修正的《条例》中,取消了建立民族乡的条款。对于“在制定民族优惠政策时支持少数民族人口聚居较多的乡镇的发展”问题,201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9号),不仅是全面推进新时期民族工作,而且是包括促进民族乡在内的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新修正出台的《条例》,更是在资金、项目、人才、民生保障等各个方面作出了帮助民族乡加快发展的明确规定,为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谢你们对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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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单位:湖南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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