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宗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 第1246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湖南省民宗委 mzw.hunan.gov.cn 时间:2017-09-12 16:09 【字体:
  

  

  胡欣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将江永县列入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建议收悉。根据我委职责职能,现答复如下:

  江永县是少数民族人口超过全县总人口50%的县,全省类似的县还有5个,称6个过半县。这些县少数民族人口比重都很大,但因种种原因而没有批建为少数民族自治县。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问题,并为之做了大量的工作。1992年,省政府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江永、会同、绥宁三县建立民族自治县的请示》(湘政[1992]14号),请求建立自治县。此后,省政府多次带领有关县委县政府向国家民委、民政部汇报,要求批建自治县,但未获国务院批准。2010年,省政府又以湘政[2010]4号文件呈报国务院,请求批准江永等县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待遇,原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批示安排相关部门落实。考虑到6个过半县的特殊情况,我委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努力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民族优惠政策。在我们的不懈争取下,在省级层面,省政府给过半县予以了一定的优惠政策。省政府办公厅于2003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少数民族人口超过总人口半数县区享受有关民族优惠政策等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215号),明确江永、会同、绥宁、慈利、石门、沅陵和武陵源区7个(因武陵源区已比照民族自治县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目前实际上是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区在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享受民族优惠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2006年第84次会议纪要也明确:“同意对少数民族人口超过50%的县视同自治县,在财政转移支付和扶贫开发工作等方面予以倾斜。”2015年,又明确6个过半县考生在省属普通高校招生中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近几年,我们在修订《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过程中,始终将扶持推动过半县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考虑。

  关于你们提出的“建议省委、省政府批准江永县为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待遇县,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同等享受民族自治县的优惠政策”的问题,你们的要求我们可以理解,但民族自治县的很多优惠政策待遇是国家层面给予的,据我们了解,在国家层面,类似江永县情况的县区还有20多个,也都没有在国家层面享受到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下一步,我们一方面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国家层面有关民族政策的动向,多渠道、多方式反映江永县的要求和呼声,积极争取有关民族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将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努力协调有关部门,为江永县在省级层面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待遇,进一步帮助扶持江永县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感谢你们对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函复。

  联系单位:湖南省民宗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82356666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